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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杨政办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及省医疗救助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 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医疗制度一体化。

(四) 以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五) 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简便易行。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成立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人为成员,医疗救助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三)区卫生局负责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相关减免政策,做好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衔接工作。

(四)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衔接工作。

(五)各镇、街道办负责本辖区申请救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

(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造成当年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上述人员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工伤等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办法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资助参合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门诊救助。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和需长期服药人员,由区民政局核发《杨陵区城乡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此卡每人每年可享受300元的门诊救助,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购药。

(二)住院救助。主要是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医保中心等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病种,实行及时审定、及时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患特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3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元。

(三)参合(参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第六条 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救助对象的数量及医疗费实际支出数额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向所在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

(二)镇(办)对医疗救助对象申请资料及时核查张榜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上报资料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杨陵区定额门诊救助卡》;

(四)救助对象持救助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购药。

第八条 大病住院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需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院申请医疗救助,医院对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额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

2、镇(办)对救助对象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救助对象及时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退回镇(办)。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建立独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助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在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不应超过15%,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金的,依据纪律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处以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执业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6年12月 26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