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和《杨凌示范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杨管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杨陵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杨陵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参保(须以家庭为单位)。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级统筹。杨陵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杨陵区农保办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乡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各基层劳保所承担。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居民参保缴费的有关具体代办工作。
第二章 保险费收缴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年龄为16-60周岁,60周岁以上人员不再缴费,每人每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由选择。
第六条 政府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个人缴费100元、200元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400元、500元的,财政补贴标准分别为40元、45元、50元。政府补贴部分资金分担原则为:省财政50%;示范区财政25%、杨陵区财政25%。
第七条 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由省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对中轻度残疾人和城乡低保户参保由残联、民政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助。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集体补助,具体标准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确定。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暂由经办机构和乡镇办、村(社区)会同金融机构共同完成,以后适时由金融机构直接代收。缴费程序暂定如下:
(一)居民个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登记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登记表》加盖公章上报乡镇办劳保所;
(三)乡镇办劳保所初审并录入表册信息,统一上报经办机构;
(四)经办机构复核备案,下发《缴费证》;
(五)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依据审核名单收缴村民养老保险费并填写《缴费证》、《缴费明细表》,汇总上报乡镇办劳保所;
(六)乡镇办劳保所审核汇总并出具收费发票,将收缴保费缴入基金银行账户;
(七)经办机构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并存档,将个人缴费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建档。
第十条 2010年1月1日为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起始日,作为参保登记、计算缴费年限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财政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当年未足额缴纳个人保费的。
第十二条 关于参保人缴费中断和补缴情况的处理方式:
(一)45-60周岁以内人员参保,应当按年连续缴费至60周岁,方可享受待遇。期间无故中断的,必须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45-60周岁以内人员参保连续缴费,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由本人自愿选择是否一次性补足15年。凡一次性补缴年限在5年以内的,按实际补缴年限享受财政补贴;凡一次性补缴年限在5年以上的,最多享受5年财政补贴。
(三)4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应当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方可享受待遇。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计息。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户口迁转区外申请转保的,迁入地已经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总额本息一并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尚未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农保的,其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存储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户口在本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参保人不符合退保条件,仍坚持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只退其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的本金,不计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予以退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退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总额本息。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60周岁;
(二)本区城乡居民(不含空挂户、投靠户和参加机关事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对从外地迁入的城镇居民原则要求有固定居住场所并在杨陵居住3年以上[以户口簿迁入时间为准]);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参保缴费。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和其居住在同村(或同城区)范围内的配偶、儿(媳)、女(女婿)以及孙辈等。
第二十一条 养老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实行银行社会化发放。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金总额÷139(根据国家统计数据,从60周岁至我国平均寿命71岁7个月共为139个月)。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0元/月.人。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5元,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7.5元,以后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符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收回参保人的《缴费证》,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办;
(二)乡镇办劳保所对上报的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进行初审,收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缴费证》和《个人缴费记录卡》统一上报经办机构;
(三)经办机构复核,发放《杨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保障对象凭此证和工资折在银行领取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其直系亲属有无故停保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当年缴费截止时间次月起,停发其养老待遇。在直系亲属补足停保期间应缴保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停发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经办机构遵照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有关制度执行并自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其生前参保缴费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不含政府补贴),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以便确认其健在或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杜绝虚报冒领,具体方式按省和示范区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由经办机构停发养老待遇。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名制记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于归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对外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也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在每年的1月份编制年度财政补贴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复核后预拨,年底统一与中省和示范区配套资金一并结算。
第五章 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三十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奖励举报制度。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办劳保所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办人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