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救助 / 正文

杨陵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杨政办发〔200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杨陵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加快全区城市化建设,促进杨陵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杨陵示范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杨管发[2006]13号)和《杨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陵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杨政发 [2007]17号)精神,结合杨陵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和“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原则,采取“即征即保”的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杨陵区政府统一征收村组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中:
  (一)包含下列人员: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领取准生证的新出生人员;
  2、符合《婚姻法》结婚登记后,因婚姻关系新迁入的配偶,其中独女户、双女户的只含一个上门女婿;
  3、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不含下列人员:
  1、因婚姻关系(结婚、离婚和再婚)到外村生活的,含户口未迁出村组人员;
  2、在村组居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员;
  4、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5、空挂户、投靠户;
  6、被征土地交付前去世的人员。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经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不再一次性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组织或村民,由区政府统一将该款项拨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补助费、养老补助费、教育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其它费用。
  第五条  社保补助金申领发放程序: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的村民统一在本村联络员处填写《杨陵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申领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审查公示,各乡镇、街道办审核盖章后报区农保办审批,兑付社保补助资金。
  第六条  社保补助金发放办法为:
  (一)基本生活补助
  1、基本生活补助费按每年每亩地400公斤小麦和400公斤玉米的标准,依据当年7月份一级小麦、11月份一级玉米的杨陵市场价折合成现金,发给被征地农民,长期不变。
  2、基本生活补助费分配方案由村委会制定,在每年8月和12月底前报区农保办审批兑付。
  3、申领基本生活补助费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补助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10元/年・人),由区农保办逐年按花名册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缴纳。      
  (三)养老补助
  1、男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养老补助,直至死亡,长期不变。养老补助标准为60元/月・人。
  2、首次申领养老补助的被征地农民,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农保办领取养老补助金存折。
  3、领取养老补助起始日:从被征地之日起前五年为720元/(年・人),从第六年起逐年增加60元/(年・人),增加至1200元/(年・人)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4、新递增人员,由递增的当月办理有关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5、养老补助费由区农保办在每月上旬前按标准支付到享受养老补助金存折上。
  (四)教育补助
  1、被征地农民子女考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享受杨陵区教育补助。教育补助标准按学历层次和学制年限具体确定。本科(含本硕连读)2500元/年・人,共补助10000元;大专2000元/年・人,共补助6000元;中专1500元/年・人,共补助4500元。连读2个以上学历的,只按最高学历标准予以补助。
  2、教育补助按学制年限平均分配,在每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集中申领。
  3、领取教育补助的人员必须是被征地农民子女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领。申领教育补助费时,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学通知书、学费发票、学生证、以及学院(校)名称、学历层次、学制年限、入学时间等。申领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相互统一。
  (五)丧葬补助
  1、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在政府规划墓地安葬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每个墓穴收费最高标准不超过1200元。
  2、丧葬补助费由死者直系亲属申领,申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