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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使其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的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凡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置比例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缴纳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企业单位在兼并、破产、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在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撤销、破产的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留出劳动保险费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应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相关部门在办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  

  第六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凭《残疾人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残疾人等级实行一级全免,二级减半,三级以下酌情减免。
    第七条 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服务业。
    第八条 实行残疾人就医优惠制度。持证残疾人就医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免收普通挂号费、就诊费。各级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对残疾患者优先安排就诊和住院;对白内障、小儿麻痹、脑瘫等康复患者优先安排治疗和手术;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康复患者,凭区残联证明,卫生医疗部门要给予适当减免床位费、理疗费、手术费和其他服务费用。

  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凭《残疾人证》,由区财政代缴。

  第九条 政府、社会和家庭应保障具有普通、特殊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孤儿、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限,与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也可适当放宽。残疾学生原则上在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随班就读,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鼓励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对考取中专(技校)、大专、本科的残疾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残疾人证》,区残联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我区高中及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残疾考生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给以支持、帮助。教育部门应对兴办的聋哑学校、聋儿语训部(校)、智力障碍者儿童启智班(校)等特殊教育,加大师资力量和教育经费投入。

  各类职业人才培训单位,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应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文化、体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参加乡(镇)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残疾人参加文体活动者,由组织单位给予误工补助。
    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分类施保。符合社会救济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优先救济。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在投放扶贫资金时凭《残疾人证》优先安排扶贫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他们到中小企业工作;对受灾的残疾人要优先安排救灾、救济款物。
    第十四条 区人民法院处理残疾人离婚案件时,对重度残疾人、离异的残疾妇女,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应予以照顾。
    第十五条 城乡公交车应设置残疾人专座,方便残疾人乘坐。盲人乘坐公交车一律免收车费。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送;博物馆、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等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对社会福利单位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予以刊登、播出,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费用。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或残疾人需要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和照顾。

  第十八条 残疾人经营专用机动车,区交通部门对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给予减免有关手续和相关费用。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的,公安、工商、交通部门要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天然气、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安装单位可给予减免30%的初装费。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残疾人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援助;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予以减、缓、免收诉讼费。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施规范进行建设,设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并设置无障碍标志。对已建成且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杨陵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杨陵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印发的《杨陵区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