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
县
、
区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
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
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
、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按照兜底线
、
织密网
、
建机制的要求
,
加快健康陕西建设
,
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到2020年
,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
,
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
到2025年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
省
、
市
、
县三级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
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
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
健康成长
、
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二
、
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
听力
、
言语
、
肢体
、
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
残疾孤儿
、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
,
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
。
有条件的地区
,
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
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
(二)救助内容及参考标准
。
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经
评估
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
,
为其提供一次单耳手术
,
包括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
,评估、
手术及术后调机
,
救助标准每人为60000元
,
产品由省残联统一采购
,
术前筛查
、
手术和术后调机每人补助15000元
。
双耳助听器购置及验配
、
调试救助标准每人为6000元
。
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
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为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
,
每人补助2000元
,
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
、
小儿麻痹后遗症
、
脑瘫导致严重痉挛
、
肌腱挛缩
、
关节畸形及脱位
、
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
,
救助标准每人为19200元
,
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0000元
、
矫形器装配1200元
、
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
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
。
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每人为21200元
,
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
,
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
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
4.智力残疾
、
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
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
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
辅具适配项目救助标准由省残联
、
省财政厅
、
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送训费,
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
各地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参考标准和本市
、
县(市
、
区)以往同类项目补助标准
,
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三)工作流程
。
1.申请
。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
、
医疗机构
、
康复机构
、
社会组织
、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
县级残联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
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
,
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
2.审核
。
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省
、
市
、
县三级残联组织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
,
以及残疾孤儿
、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
,
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
、
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
;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
,
由各市
、
县(市
、
区)政府规定
。
3.救助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持残联组织发放的《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
,
建立康复档案
,
接受康复服务
。
不符合条件的向儿童监护人说明原因
,
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
4.结算
。
救助资金由“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发放地负责结算
。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
,
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
,
合规康复服务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
,
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
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
,
进入康复机构先预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
,
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结算周期
。
经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
,
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办法
。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的送训费
,
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月代发
。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
、
评估
机构
、
康复机构等分别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
、评估、
转介
、
服务等内容录入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
(四)经费保障
。
市
、
县(市
、
区)两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
省
、
市财政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投入
,
省财政根据各地残疾儿童实际数量及送训情况
,
对各县(市
、
区)给予适当补助
,
不足部分由县(市
、
区)财政予以解决
。
同时
,
充分动员社会力量
,
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
三
、
机构建设
省
、
市
、
县三级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
、
教育
、
民政等部门
,
按照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
,
坚持公开择优原则
,
选择确定本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
由省残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
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内部管理
,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
、
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
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
对绩效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康复机构
,
要限期整改
;
整改仍不达标的
,
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
市
、
县(市
、
区)两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
,
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
,
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各设区市和常住人口15万以上的县(市、
区)至少确定1所公益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
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
、
执业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
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
、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
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
,
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
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
,
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
,
建立康复资金管理
、
使用制度
,
做好康复效果评估
、
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
四
、
职责分工
各级残联组织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
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
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
。
省残联负责制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
、
技术规范
、
管理监督等配套措施
,
确定省级定点康复机构
,
制定全省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
督导各地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落实情况
,
组织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绩效评估
;
市
、
县(市
、
区)两级残联组织负责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
,
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
,
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
摸清残疾儿童底数
,
组织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等
。
财政
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
,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及时足额安排
。财政、
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
防止出现挤占
、
套取
、
拖欠
、
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
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对比工作
,
残疾儿童康复期间
,
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
,
引导社会捐资捐助
。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发展
,
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
,
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
。
按照有关规定
,
审批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
。
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
,
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融入健康陕西建设大局
,
审定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资质
,
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
、
监督
;
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做好试点单位0-6岁儿童残疾筛查、
评估
、
转介工作
,
并与同级残联组织共享筛查信息
;
加强康复医学业务建设和应用技术规范的研发与推广工作
,
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并做好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
、
医疗费用审核和先行结算等工作
。
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
,
作为建档立卡残疾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
,
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
,
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
,
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
五
、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
狠抓落实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
。
各市
、
县(市
、
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
督导本地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履职尽责
,
协作配合
,
抓好落实
。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
、
社会工作者
、
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
,
做好发现告知
、
协助申请
、
志愿服务等工作
。
(二)探索完善
,
提高水平
。
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
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
,
确保事有人做
,
责有人负
。
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
不断总结经验
,
切实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
,深化“放管服”改革,
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
,
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
(三)搞好衔接
,
确保长效
。
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
、
生活困难救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
,
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
(四)积极宣传
,
营造氛围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
,
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
,
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
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
,
关心
、
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
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各市
、
县(市
、
区)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
省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
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