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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低收入家庭五类精准脱贫办法

根据全区低收入家庭实际情况,结合中省、示范区和我区相关民生政策,确定为精准脱贫对象的家庭在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享受以下五类脱贫政策。  

一、就业创业促进法

(一)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人员,结合实际,开展职业指导,引导其从事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  

(二)对低收入家庭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优先向区内企业进行推介,企业聘用上述人员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区人社局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机关事业单位优先聘用上述人员,区人社局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工资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发。  

(三)对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50岁以上且文化程度偏低的人员,由镇办、村结合其自身特点,就近就地解决就业问题。区人社局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  

(四)对低收入家庭中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推介就业岗位;就业见习的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  

(五)对低收入家庭中创业成功且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者,参照大学生创业补贴标准,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失败,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  

(六)对首次从事流动餐饮的低收入家庭,由区人社局协调为其免费提供标准流动餐饮车一辆。  

二、产业扶持法

(一)对从事设施种植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四免两补两包”政策,扶持其发展设施农业,增加收入。“四免”即:免费为无棚的低收入户提供一座设施种植大棚、免费提供反光膜和塑料大膜各一张以及滴灌管道、免费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农药和化肥、免费提供“银保富”保险一份;“两补”即:全额补贴土地租赁费、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棉被或草帘补助;“两包”即:落实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户指导、对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予以包销。  

(二)对从事猕猴桃或葡萄种植的低收入家庭,免费提供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落实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户指导,对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予以包销。  

(三)对从事经济林果产业的低收入家庭,免费提供种子或接穗;对从事绿化苗木产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50%的幼苗费或种子费。  

(四)对从事家庭作坊生产经营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贴息,并根据具体项目,提供不超过10000元的启动资金。  

(五)对“三无”人员、无种植能力的低收入家庭,进行代耕代种或土地流转。  

三、住房保障法

(一)对农村新增低保户危房改造的,全额补助改造资金;对农村新增非低保户危房改造的,补助危房改造资金的80%。  

(二)城镇低收入无房户有购房意愿的,可从示范区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选购。购房价格:低保户高层800元/平米、多层600元/平米。同时,可先缴纳60%购房款,剩余40%由购房户联系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担保,分四年付清,每年付10%。  

对不愿购房的,纳入示范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计划,优先予以实物配租,并加大补助比例,对低保户免收保障面积上限内全部租金,对非低保低收入户免收保障面积上限内70%租金。  

四、教育助推法

对脱贫对象家庭中的受教育子女从幼儿园到大学全程予以学费和生活费免除和补助,具体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除学前教育三年期间幼儿保教费,给予学前教育三年期间幼儿每生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250天计算)。  

(二)义务教育阶段

免除寄宿生住宿费,免除营养餐计划中个人承担的费用(每生每天0.8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月100元,初中学生每生每月1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三)高中阶段

免除普高和中职学生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给予普高和中职学生每生每月200元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四)高等教育

1.学费补助:大专生,低保户家庭按4000元/人·学年补助,非低保户家庭按3000元/人·学年补助。本科生,低保户家庭按5000元/人·学年补助,非低保户家庭按4000元/人·学年补助。  

2.生活费补助:低保户家庭按300元/人·月补助,非低保户家庭按200元/人·月补助(全年按10个月计算)。  

五、社会保障兜底法

(一)低保政策

1.将城乡居民收入低于5400元/人·年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2.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14周岁以下)、单亲未成年人、一至三级残疾人、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哺乳期妇女(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1周岁),实施分类施保,在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按不同比例增发保障金。  

3.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在享受低保及分类施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金。  

(二)医保、医疗救助

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可享受如下优待政策:  

1.实施低收入家庭健康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2.家庭成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免除普通挂号费,同时享受“一站式”服务。  

3.家庭成员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低保户给予100%报销,非低保户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给予80%报销,并开展送医上门服务。  

4.家庭成员因病住院的,合疗报销时均不设起付线;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在现行合疗政策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  

对城乡“三无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三无人员”按100%比例救助;  

2.对低保家庭按90%比例救助;  

3.对低收入家庭按80%比例救助。  

(三)临时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出现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时,可享受如下优待政策:  

1.火灾:烧毁房屋3间以上(含3间),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10000元;烧毁房屋3间以下,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救助8000元;烧毁房屋1间以上,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救助5000元。  

2.家庭成员因溺水、车祸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救助10000元。  

(四)两项补贴

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所有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至三级残疾人,按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一级、二级残疾且需要经常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按一级残疾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五)社会福利

1.加强社会福利院和农村幸福院的设施完备、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和服务提升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对孤、残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自愿入住福利机构的全部集中供养;鼓励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残疾人员入住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对其中的全自理对象补助40%的费用,半自理对象补助50%的费用,完全不能自理对象补助60%的费用;探索低收入家庭中重病和精神残疾人员集中托养的有效模式。  

2.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一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发放400元补助。二是对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补助。三是对低收入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