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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杨陵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杨政办发〔2018〕61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杨陵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杨陵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杨陵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2014年9月22日)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杨陵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本预案适范围:

1.涉及跨区、镇(办)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接到上级应急救援指令或下级应急救援请求及区政府确定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镇(办)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区政府、区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区政府、区安委会为主。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要加强演练,在实战中要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救得下。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镇(办)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现场处置方案组成。本预案与《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有衔接、联动的关系。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组织体系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组成。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区安监局是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专业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等。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办、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分局、工信局、住建局、城管分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计局、民政局、总工会、区委宣传部、质监分局、气象局、供电局及消防、交警等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协调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2工作职责

1.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紧急协调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协调占用场地,事后财物归还或补偿等;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或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物转移工作,并确定疏散路线;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做好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相关安抚工作;决定或者批准适时发布事故消息;必要时,协调驻区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全区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难以应对事故灾难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应急救援支援。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承担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收集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和相关的物资保障以及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

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快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

2.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并按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第一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区公安分局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对现场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组织、协调人群疏散、安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安委办)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示范区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监察委:监督检查镇(办)、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和组织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大队: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示范区交警二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杨凌供电局:参与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电力施工、电力设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断电处置和供电保障服务工作。

区工信局:协调邮政、通信等驻区及区内工商贸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事故受灾群众生活必须品的组织供应。

区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城市燃气、供水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抢险救援现场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区城管分局: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提供市政工程相关机械设备;提供事故救援所需市政工程管线分布等技术资料;规划城区事故紧急避难场所,并负责紧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安全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工作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区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事故预防及现场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全区雷电事故防范及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安置、补助和提供社会援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和受伤人员追认烈士、评残等申报、审批工作。

区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安排报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

根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各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工作。区级其他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各镇(办)和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本单位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要设立隐患排查、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的预警预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镇(办)、区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及区级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由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分别报示范区安监局和示范区有关部门,并通报有关镇(办)、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上报有关规定和事故等级,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政府值班电话:87012106;区安监局电话:12350  87019706;报警电话:110、122、119;急救电话:120。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单位和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

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可能对区境内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应上报示范区管委会请求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陕西省、示范区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Ⅱ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指挥部配合省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杨陵区人民政府配合示范区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区人民政府视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为应急升级做好准备。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分析判断警情,及时向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区级相关预案的建议。

4.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般(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较大(Ⅲ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事发地镇(办)、有关部门启动本级、本部门子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政府接到事发镇(办)和有关部门突发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确定启动本预案。如果突发事件等级超过区政府处置职权范围的,应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Ⅳ级响应发出后,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发出后,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进行前期紧急处置,执行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相应级别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发出后,执行示范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发出后,执行陕西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发出后,执行国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也可授权或委托事发地镇(办)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镇(办)配合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应急子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总指挥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或情况紧急时,可由区人民政府区长直接组织协调指挥。

省属企事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企业应立即报告企事业总部或省国资委,企业在其总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级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办)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所在镇(办)、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上报示范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示范区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配合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

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相应级别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级各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镇(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应急值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工具全天候开通。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区内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启动应急通信预案,确保应急指挥通畅。

6.2救援装备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卫生资源信息。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6.8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安委办及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6.9社会动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支援抢险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科技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相关帮助。

区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应用先进的处置技术和装备。

6.12应急救援专家保障

区安监局按照事故种类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为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6.13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宿,做到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应予以支持配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3演练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当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印发满3年后,如需延长应及时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8.2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事故灾难或在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监督检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4沟通与协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积极建立与其它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区)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与其它县(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杨陵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8.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