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贯彻落实《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病媒生物防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的通知》(陕司通〔2025〕33号)文件精神,《杨陵区爱卫办关于实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告》(杨爱卫办发〔2023〕31号)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示。
杨陵区爱卫办
2025年4月24日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贯彻落实《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病媒生物防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的通知》(陕司通〔2025〕33号)文件精神,《杨陵区爱卫办关于实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通告》(杨爱卫办发〔2023〕31号)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示。
杨陵区爱卫办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