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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肥料)202102

 

    当事人: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86410793

当事人 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伪造肥料登记证号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8日接到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通报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线索的函》漳农执法[2021]12号。我局立即展开案件调查,经查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6日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优乐素)40件(1000袋);生产日期/批号:202010228;规格型号:400g/袋;登记证号:农肥准字2153号。于2019年12月20日分别销往漳州市瑞乐植保贸易有限公司12件(300袋)案值金额人民币:2400元;新疆阿克苏王致富28件(700袋)案值金额人民币:4480元。登记证号:农肥准字2153号,为伪造肥料登记证号。

2021年5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依法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销货台账、生产记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缜密侦查及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林《询问笔录》供述,登记证号:农肥准字2153号为当事人伪造的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对伪造登记证号并且违法生产销售肥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当事人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通报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线索的函》漳农执法[2021]12号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询问笔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6、销货凭证2张;7、生产记录1张;8涉案肥料2袋。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四十元整(¥206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杨陵区支行610636308156313310008000001  杨陵区非税收收入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