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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农(饲料)罚2020〕01号

当事人:杨凌航佳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3891H;公司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路北段定代表李万利

案件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关于通报2020年上半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函》(陕农函〔2020〕373号),杨凌航佳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浓缩料919”粗蛋白质指标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

当事人杨凌航佳饲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与晁金成签订产品生产合同,2020年6月10日生产加工“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919”360公斤(9袋),186元/袋,共计人民币:¥1674元。该批次饲料未对外销售,一直封存于该公司成品库房内。

2020年6月15日在陕西省饲料工作总站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检测到你单位生产的“瘦肉型生长肥育猪浓缩料919”产品粗蛋白质实测值为34.71%,低于标示值38%,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编号为:S(ZJ)2020061900338,代表量为360公斤。2020年7月2日当事人收到2020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检验结果回执》后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通报2020年上半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的函》(陕农函〔2020〕373号)。

    2、2020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结果告知书。

    3、陕西省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单。

    4、杨凌航佳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合同。

本机关认为:杨凌航佳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依照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杨凌航佳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行为,停业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20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建行杨陵区支行610636308156313310008000001  杨陵区非税收收入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杨陵区 人民政府或者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杨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