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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肥料)罚202101

 

 当事人: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苗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99452853

当事人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2月31日接到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批转文件,批办单收文编号:3595号,内容为杨凌示范区市民热线工单,事务编号:20201222121056688009,举报人乔树伍投诉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绿维康”富硒肥产品与标注不符。经过立案查明,2020年5月15日举报人乔树伍在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购买该企业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绿维康;登记证号:农肥(2010)准字1755号;生产批号为:20200308的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有机富硒肥)1360瓶。

2021年2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依法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事实成立。当事人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并且违法生产销售肥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肥料产品产品实物1份;2、涉案肥料标签照片4张;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1份;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5、《询问笔录》2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7、《肥料登记证》复印件1张;8、举报人投诉材料1份;9、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杨凌澳邦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擅自修改产品通用名、商品名、主要技术指标、适用作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杨陵区支行610636308156313310008000001  杨陵区非税收收入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