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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农(种子)罚〔2020〕 01

当事人:陕西秦丰农业营销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哲,公司注册地址:示范区新桥路南段秦丰农化办公楼二楼

当事人陕西秦丰农业营销网络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6月28日,收到局电话批办单(1742)号电话督办函。依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交办函》(陕农执交〔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对2018年农作物种子秋季检查和2019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种市函〔2019〕18号)。

2020年7月1日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杨陵区农业农村局会议决定予以立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日立即对陕西秦丰农业营销网络有限公司库房及生产加工车间进行检查勘验,现场检查勘验库房及生产加工车间均未发现“秦优11”油菜种子。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并于2020年7月3日对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通过对陕西秦丰农业营销网络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销售票据、入库单、销货单、生产合同及田间种植鉴定结果报告证据取证,该企业于2018年7月生产加工“秦优11”油菜种子100公斤,其中2018年7月22销售给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小军种子经营部15公斤,召回14.6公斤,违法所得600元,其余“秦优11”油菜种子85公斤未销售,2020年1月19日在杨凌淳惠香食用油鲜榨坊转商处理99.6公斤。

根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对2018年农作物种子秋季检查和2019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及《不合格种子样品检验结果通知单》及杨陵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调查,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判定:陕西秦丰网络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秦优11”油菜种子为劣种子。  

证据材料(复印件):

1、局电话批办单(1742)号电话督办函(2页);

2、 示范区农业局转发《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交办函》(16页);

3、生产合同(3页);

4、“秦优11”油菜种子生产、自检档案一套(5页);

5、种植鉴定报告、出入库、销货单据(7页);   

6、现场勘验笔录(1页);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解除扣押清单(各1页);     

8、询问笔录(3页);  

9、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一套(5页)。

本机关认为:陕西秦丰农业营销网络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种子,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0年7月9日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不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陕西秦丰农业营销网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600.00);

2、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8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86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杨陵区支行610636308156313310008000001杨陵区非税收收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或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