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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农(罚〔2020〕 01

当事人:赵志斌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板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农经站关于移交问题线索函2、杨陵区农经站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土地,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板房,恢复土地原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