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农(种子)罚〔2021〕01号
当事人:杨凌千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尚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5035259E
经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生产销售的“千普早雪一号”甜瓜种子包装袋上没有印制可追溯二维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与实际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不相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崔尚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2、当事人杨凌千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新文询问笔录1份,涉案种子照片打印件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负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和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可以加注网络联系方式和第十七条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杨陵区 建行杨陵区支行610636308156313310008000001杨陵区非税收收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杨陵区 人民政府或 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杨陵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