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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李林江)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3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林江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姚安6号迪通新杨公司东院内

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于2023525日检查发现,你负责的陕西先植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搅拌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产生的颗粒物直接排放2023530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5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530日、621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2023530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旋风分离和布袋除尘设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530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李林江身份证复印件(202353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37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