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26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益丰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B2RY3G94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北环路中天致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雅平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7月10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中填报废气排放信息。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刘雅平身份证复印件、店长马佳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中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000元(大写: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