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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龙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0〕5号

杨凌龙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宏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49916J

地址:杨凌示范区康乐路西段好安居广场1号楼10号商铺

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杨凌龙翔“智慧农业”科研中试基地项目2#办公楼位于杨凌示范区滨河西路,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2#办公楼主体已建成,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建筑面积6900平方米),建设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1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1月9日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

4、杨凌龙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

5、杨凌龙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停工证明:《关于杨凌龙翔智慧农业科研中试基地2号办公楼工程暂停的通知》复印件;

6、杨凌龙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