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14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福华汽车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MA6TH9DT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斌
地址:杨陵区东环线中天致达院内
2023年5月8日,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房喷漆作业期间,未开启UV光氧+活性炭吸附设施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违法行为取证照片;
3、2023年5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5月17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