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17号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家猪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燕君芳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常青路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758818164R
我局于2019年4月2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态仔猪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李家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将粪液直接排至后备舍北侧未做防渗处理的空地处。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4月 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