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76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库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路东段
2023年5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对厂界臭气1季度监测1次。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进行了自行监测,
未对厂界臭气浓度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5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及记录表(第21页、22页);
5、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及备案表;
6、2023年3月8日监测报告(陕汇捷监字〔2023〕第067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