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执法信息 / 处罚公开 / 正文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远博石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48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存国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2023年5月5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油汽三次回收系统未正常运行,累计显示运行时间仅3小时。2023年5月6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加汽油过程中三次油汽回收装置未能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5日省第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组反馈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3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13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规定,裁量标准(2-8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