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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33H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福

地址:杨凌示范区永安路2号

2023年517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6个废气排口落实一个月一次的自行监测,5个排口未落实一季度一次自行监测。2023年6月6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1月份至2月份、7月份、9月份、11月份、12月份、2023年1月份、2月份至4月份,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锅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25)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17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6月6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6月6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及记录表;

5、锅炉运行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