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33H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福
地址:杨凌示范区永安路2号
2023年4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2年和2023年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2023年2月份未对四车间DA030排口进行监测等)。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四车间工艺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30)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3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4月1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4月1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及记录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7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听证〔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规定,裁量标准(10-20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