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1〕11号
陕西德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TUQ88J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6月28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故障未运行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1〕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