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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20〕6号

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942053261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于2020年1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三级喷淋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两台小功率引风机未开启。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20年1月13日对督办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公司三级喷淋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两台小功率引风机仍未开启,同时发现你公司醚化工序A段(未生产)和醚化工序B段(正在生产)废气收集连接管脱落,醚化废水罐产生的有机废气未能收集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问题反馈清单;

2、2020年1月12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0年1月13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三级喷淋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图示、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4、2020年1月1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