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712580689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大寨街道办西小寨村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雪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4月4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2022年度执行报告中缺失基本生产信息、自行监测情况、污染物排放量内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4月1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朱雪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朱强国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当事人属未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