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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26号

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76X8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

我局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10月14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废涂料桶、底漆桶和废生产原料等固体废物厂区内北侧、东侧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场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10月1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10月14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19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对场区内固体废物进行清理;2、合理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对暂时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