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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大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大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9412168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祗传

地址:杨凌示范区五胡路东段鲁力孵化园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李西林(执法证号:V1112152785C)于2021年6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