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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3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E793E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海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薛辉(执法证号:610905)于2021年3月24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杨凌示范区农产品加工示范园核心产业园区的年处理3000吨中草药植物提取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薛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薛辉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由执法人员薛辉于2021年3月24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1年3月24日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王小海身份证复印件、安环部长陈建锋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3月24日由杨凌瑞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于2021年4月26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于30日内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