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建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676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库
地址:杨凌示范区滨河路东段
2023年5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对厂界臭气1季度监测1次。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进行了自行监测,
未对厂界臭气浓度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5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及记录表(第21页、22页);
5、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及备案表;
6、2023年3月8日监测报告(陕汇捷监字〔2023〕第067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22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听〔2023〕 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裁量标准(5-10万),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