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3号
西部电缆杨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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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路富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京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6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废矿物油及其包装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危废储存间在储存废矿物油过程中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9年2月26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4月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 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