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政环罚字〔2019〕29号
杨凌秦宝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文利
地址:杨凌示范区五泉镇蒋家寨村北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698438273F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1日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活区西南角职工餐厅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至餐厅外西北侧未做防渗漏处理的人工坑。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1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政环罚告字[2019]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政环罚听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按照听证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局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