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秦丰农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942053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少勇
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南段
我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2月6日至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精馏车间的中转池私设一个排口,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2月6日至7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3月2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现场照片;
4、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