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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杨管环扣字〔2021〕03号

 

杨凌CBE隧道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PHILIPPE.JACQUES.SAMAM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22416

地址:杨凌示范区城南路火炬创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6月28日16时45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模具生产线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烟气回收设施集烟罩未按规定放置于焊接点位处,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2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物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模具生产车间6台焊接机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天(2021年7月6日到2021年7月25日);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请你公司于扣押期限结束后5日内凭本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杨陵区生态环境局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区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