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扣押决定书
陕V杨陵环查(扣)字〔2021〕2号
杨凌萃健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佩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580XB
地址: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5号
2021年2月27日,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使用钢丝软管将事故池、集水池未经处理的废水,越过在线监测取样探头及流量计直排市政管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2月2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4、违法行为现场勘察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事故池、集水池内抽水泵及连接的钢丝软管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天(2021年3月5日到2021年3月24日);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杨凌示范区滨河东路杨凌华宇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内。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