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森奥印务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F4H2R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北段林科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敏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5月19日检查发现,你公司胶装机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圆形胶装机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5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王敏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25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5、现场照片(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吴丽婕绘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2023年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