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大成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9412168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祗传
地址:杨凌示范区五胡路东段鲁力孵化园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李西林(执法证号:V1112152785C)于2021年6月9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1〕9号)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