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3〕8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德福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692503A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穆斌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4月1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房配备的光氧活性炭吸附设施运行时,部分光氧灯管无法使用,喷漆房底棉铺设不完整。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 )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 年 4 月 19 日由执 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 4 月 19 日由执法人员薛 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 年 4 月 19 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穆斌身份证复印件、售后经理李秀身份证复印件(2023 年 4 月 19 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5、现场照片(2023年4月1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 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 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 大气污染防治类”中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当事人属已设 置废气处理装置,但未规范使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