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1]6号
陕西金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水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MBC4W
地址:杨凌示范区热网二期项目滨河路
我局执法人员杨峰(执法证号:610904)、张卫涛(执法证号:610908)于2021年4月8日23时50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杨凌示范区热网二期项目滨河路段进行土方回填施工作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环境违法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4月8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2、于2021年4月16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