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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74533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阿里

地址:杨凌示范区南滨路2号

2023年5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PE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安装的UV光氧设施的灯管全部损坏,未更换。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PE车间生产过程中,该车间安装的UV光氧设施的灯管全部损坏,未更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5月25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

2、2023年5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5月29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应及时上报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