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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凌萃健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罚〔20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萃健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7699580X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佩玲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5号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21年2月27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使用钢丝软管将事故池、集水池未经处理的废水,越过在线监测取样探头及流量计直排市政管网。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2月27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4、违法行为现场勘察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杨陵环罚告2021〕3号)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V杨陵环听证〔2021〕2)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D目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