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8〕09号
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3534628R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工业园区新桥路8号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万吨有机食用菌循环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未运行,生活污水未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2、职工餐厅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器,油烟通过排风扇直排。
以上事实有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通知后:1、立即停止向市政管网直接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2、立即拆除厨房操作间排风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