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胡山肉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09830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中发
地址:杨凌示范区揉谷镇陵湾村一组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李西林(执法证号:V1112152785C)于2021年12月30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提交排污许可证2020年执行报告年报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29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未按期延续排污许可证和未按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企业名单的通知;
2、2021年12月30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1年12月30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2〕1号)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无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