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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V杨陵环不罚〔2024〕7号

案件名称

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月份、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污水厂总排口开展自行监测案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9161040355215242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

李志强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月份、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污水厂总排口开展自行监测。

案件来

常规检查

立案时间

2024年10月24日

罚款数额(万元)

0

不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案件类

未开展自行监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