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陕V杨陵环不罚〔2024〕7号 |
案件名称 |
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月份、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污水厂总排口开展自行监测案 |
违法企业 证号/代码 |
91610403552152424C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志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份、2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对污水厂总排口开展自行监测。 |
案件来源 |
常规检查 |
立案时间 |
2024年10月24日 |
罚款数额(万元) |
0 |
不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中的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无 |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
案件类别 |
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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