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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欣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 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欣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PCH70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凤凰路东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辛文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321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凤凰路东段10建设一条珍珠棉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321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321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照片(由执法人员吴丽婕2023321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321日由辛文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定代表人辛文博身份证复印件(2023321日由辛文博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3428前办理环评,并于2023330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