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37号
杨凌西恒塑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E3A25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官村羊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晨
生态环境部第八轮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于2019年8月16日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五泉镇官村羊厂内的编织袋生产车间印刷工段在生产过程中,未配套设置废气处理设施,2019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交办问题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9年8月19日,杨凌示范区大气污染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督查问题整改单;
2、2019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显示现场具体情况;
3、2019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现场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