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政环责改字〔2019〕35号
杨凌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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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12号
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于2019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实验室废试剂瓶、含汞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错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对错误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进行更换;2、于2019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