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奥科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36699142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大寨街道办杜寨村原楼板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勇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6月15日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增三台制袋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唐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苏韶华(2023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5、现场照片(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2023年8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