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0〕3号
陕西通瑞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7954152P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三路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魏江浩(执法证号610911)、唐小宇(执法证号610902)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铁路专用高强高弹聚氨酯防水涂料A组分、B组分生产线在运行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内均未填充活性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1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0月14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影像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