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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凌弘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V杨陵环责改〔20232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凌弘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U9125L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孟杨路工业园金叶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小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6月5日检查发现,你公司精密注塑吹塑生产线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车间注塑机运行时车间门窗未关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6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6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65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负责人樊景华身份证复印件(202365日由你公司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

5、现场照片(202365日由执法人员薛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勘察图(202365日由执法人员吴丽婕绘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7月5日前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3628